2012年6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街道嘉园二里进行普法宣传,社区秦先生咨询杜旭律师:“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今后上大学、出国费用负担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答疑】
首先,这个约定在男女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当时男女双方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有承担孩子抚养责任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来免除一方的法定义务;但男方或女方都可以自由约定放弃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而由另一方单独承担。这就相当于说,男方抚养孩子时,女方负有向对方交付部分或全部孩子抚养费之债。但民法上我们认为一方可以自由行使免除对方债务的权利。
其次,后来男方又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女方要求承担抚养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时,男方的身份不再是放弃或免除对方交付抚养费之债的自已,而是孩子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为孩子利益所计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也并无不妥;
第三,本人之所以说此题内藏玄机,是因为后来起诉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男方和先前放弃女方抚养费的男方不是同一概念,出题人偷换了概念。
第四,即使按照合同法,也有个情势变更的事由。合同法解释二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如果男方后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而无力单独抚养孩子,是可以要求女方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