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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子女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1年8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张家坟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黄女士咨询杜旭律师:“子女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要求支付抚养费等涉及身份权的请求权,必须在双方存在的抚养等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行使,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但在双方的抚养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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