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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执行时怎么防止对方财产转移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执行时怎么防止对方财产转移”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第一、在诉讼阶段,原告应当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这样执行时,直接就可以划拨、拍卖等。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二、在执行阶段注意多和执行法官沟通,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样方便执行法官快捷、高效的实施执行
 
      第三、法院经过庭审,以判决书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是一方在执行的时候,擅自转移财产,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当事人如果有证据,可通知法院或者直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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